枣庄出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约谈办法

        发布时间:201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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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房网讯 为严格耕地保护,加强本辖区土地管理,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近日,枣庄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实施《枣庄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约谈办法》,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启动警示约谈。

    《办法》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的原则,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市)、乡(镇、街办)、单位或个人进行约谈:一是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是落实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土地执法监察目标责任书等不力,没有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三是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是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五是上级挂牌督办、交办、转办和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六是办理上级挂牌督办、交办的重大案件及事项进展缓慢的;七是有关部门工作不配合、消除违法用地不力的;八是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违法用地行为整改不力的;九是其他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明确,一旦达到约谈条件的,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拟定约谈方案,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内容。约谈采取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等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通报被约谈人所管辖区域、行业、单位的违法用地情况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情况,并提出整改期限和要求;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形成约谈记录。

    《办法》要求,被约谈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完成整改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市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跟踪监督被约谈单位或个人整改落实情况,并书面报告市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其中,约谈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应书面报告市政府。

    《办法》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被约谈人没有完成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被约谈人整改不力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被约谈人拒不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被约谈人拒不整改,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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